提醒各位应聘者在就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个人社保缴纳五大“招数”,碰到下列这五种状况,应聘者能够振振有词说“不!”
1.实习期没给缴纳个人社保
企业以实习期为理由没给员工缴纳个人社保,这违法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备案。未办社会保险注册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在实习期期间还应为员工缴纳个人社保。
2.让员工服务承诺弃缴纳社保
现如今有的公司会在和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出示一份书面承诺,保证书中注明:员工自动放弃该企业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将社会保险费做为薪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这也是不科学且不合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务必依规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项责任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根据承诺变动或是舍弃。
3.个人档案没转移至所以才缴纳社保
新员工上岗,因为人事调整之间的关系,以前的个人档案很有可能未能及时由原来的企业调过来,这时候有一些企业会称由于没有档案所以很难为员工缴纳个人社保。事实上,个人档案并不是缴纳社保中心需标准,不可变成企业缓缴纳社保的原因。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之日起30日内向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备案。未办社会保险注册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理应自行申报、按时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非不可抗力因素等法定免责事由不可缓交、减少。
4.不签合同也就不用缴纳社保
倘若用人单位以并没有签订合同回绝缴纳个人社保,那员工能够提供以下证实,证实与用人单位间的用工关系。
(一)薪水付款凭证或纪录员工工资派发花名册表格、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牌”“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有效证件;(三)员工填报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申请表”“申请表”等招收纪录;(四)考勤表;(五)别的职工的证词等。在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证明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之日起30日内向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备案。
5.用现金结算方法取代交社保
一些企业没给员工缴纳个人社保,可是能给员工发一笔个人社保补助金,用现钱取代个人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交费单位及交费本人应该以货币形式全额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本人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其本人工资中代收代缴。”因而,用人单位及个人不可私底下就社会保险费开展承诺,由用人单位现金结算,员工本人自主办社保缴纳的处理方式,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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