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一般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积极向用工单位,然后由用工单位向派遣组织付款一笔服务费的一种用工方式。
简单的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之间有劳动合同关联,劳动者和实际的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办公室单位)之间有劳务公司用工关联。
在彼此无特别承诺的情形下,劳务派遣组织“做人做事无论工”,其只管薪资发放、个人社保等事项,工作职责、上班时间、工作环境均与其说不相干;
用工单位“管工无论人”,用工单位仅承担给予好的工作场地,正常工作标准,其它的都与用工单位不相干。
二、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差别
1、劳动合同签署行为主体: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签署主体为具体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签署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动合同签署时限: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承诺时限可以选择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承诺期为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3、社会保险缴纳行为主体:劳动合同用工:个人社保等由具体用工单位交纳。劳务派遣用工:个人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单位交纳。
4、用工特性:劳动合同用工:可靠性、变动性、长久性。劳务派遣用工:暂时性、辅助、可选择性。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此方法所指用工单位,理应执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除理应注明此方法第十七条要求的事项外,还应该注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其派遣时限、岗位等状况。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按月付款劳务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没工作的时候,劳务派遣单位理应按照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向按月付款酬劳。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公司基本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填补方式,必须要在暂时性、服务性或是可选择性工作岗位上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职位就是指存续期时长为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职位就是指为主营业务职位提供服务非核心业务职位;代替性岗位就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培训、假期等原因无法相关工作的一定时间段内,需要由别的劳动者取代工作中的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理应严格把控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不能超过其用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实际占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
三、劳务派遣工可以获得加班工资吗?
被派遣的劳动者同样也可以得到同样职位的加班加点酬劳,用工单位务必同酬,不可以岐视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具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理应按照同酬标准,对所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类似职位的劳动者推行同样的劳务报酬分派方法。用工单位无类似职位劳动者的,参考用工单位所在城市相同或相仿职位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明确。
总结
1、劳务派遣规章制度也仅用以一些辅助、暂时性的职位,虽然是规定同酬,实际操作中却难以从而实现,针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可以出任关键的岗位,即便是有晋升空间往往都是会因派遣用工身份遇阻。
2、劳务派遣用工不属于用工单位编制上,其实就是常常出现在了新闻报道里的“零工”,编写中不归属于用工单位,可是还在该单位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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